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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划定饲养禽畜范围 那大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南海网 http://www.hinews.cn 时间:2018-05-14 17:06 来源:今日儋州 作者:盘宝盛

  据《今日儋州》消息为提升城市品位,加强“四害”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相关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海南省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近日,市“一创两建”指挥部下发《儋州市“一创两建”指挥部关于禁止在那大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通告》决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且经市综合执法局批准的,从今年5月1日起,在那大建成区内一律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通告》主要内容有:一、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范围:那大主建成区内,即东至中兴大道东段(兰优村东侧);东南至美爷桥北端(不含美爷桥);西至中兴大道西段雅拉河西岸的雅拉农场、雅拉小学的南侧(不含广物雅拉湖畔小区、儋阳楼、部分人民西路等);北至那洋公路与宝岛路交汇处(包含云月湖、四中、新居村、怡心花园二期等)。二、两院、西联居、那大城乡结合部以及白马井、雅星、兰洋、王五、和庆、中和、南丰等省级卫生镇的镇墟范围内禁止散养家禽、家畜,实行圈养和接种疫苗,对放养的家禽家畜均视为无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凡在以上区域发现散养的犬类,一律视为流浪犬,公安、城管均有权捕捉,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四、禁止在校园、社区、公共通道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家禽家畜饲养棚舍或饲养家禽家畜。五、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公园和其他公共场地随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理,未及时清理导致影响环境卫生的,将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六、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在发布本通告7日内自行整改到位。七、对国家公职人员在禁止饲养区域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的,除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外,还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八、希望建成区内广大干部群众对家禽家畜综合整治行动给予理解和支持。九、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盘宝盛 编辑王竞)

  

责任编辑:吴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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