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下发《非洲猪瘟防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补助资金的相关标准
一是扑杀生猪补助标准。按照四段丈量法,尺长区段50cm(乳猪)以下每头200元;尺长区段50cm-80cm(含50cm,不含80cm)以下每头500元;尺长区段80-130cm(含80cm,不含130cm)每头800元;尺长区段130cm(含130cm)以上每头1200元。
二是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每头猪80元(不分尺长区段)。
三是对主动申报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户)和主动收集并无害化处理的个人奖励按儋州市病死动物收集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申请流程
一是扑杀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将发生的养殖户名称、扑杀原因、扑杀头数、生猪丈量、处理方式等要素,填写《扑杀生猪登记表》,经养殖户、扑杀人员、无害化处理人员确认后,由镇政府加盖公章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是养殖户依据《扑杀生猪登记表》填写《扑杀猪损失补助申领表》《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申请表》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
通知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扑杀的生猪不予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
一是调运生猪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二是谎报、瞒报、迟报疫情等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三是违规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的;四是故意出售、转移以及采取其他方式私自处理发病猪的;五是不配合扑杀感染非洲猪瘟疫病生猪及无害化处理的;六是阻碍防疫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抽样、消毒及正当开展防疫措施的;七是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
据了解,儋州市下发非洲猪瘟防控补助资金1436万元,其中上级财政1236万元,市级财政200万元,用于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无害化处理补助、检疫所需仪器及药物购置等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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